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辽0204民初739号
原告:***鼎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于洪街道西和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4667193402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男,196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被告:晨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123号22层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559843703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如,广东**(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绿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万岁街102号1层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7302723X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深圳前海新影文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5033号前海卓越金融中心(一期)8号楼1001号-K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BDKN9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鼎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公司)与被告***、***、晨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新资产公司)、大连绿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绿科公司)、深圳前海新影文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前海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晨新资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连绿科公司、深圳前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现本案已缺席审理终结。
***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在未出资的1500万范围内、***在未出资的1500万范围内、晨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未出资的1000万范围内、大连绿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未出资2000万范围内、深圳前海新影文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未出资的2000万范围内,对百万星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履行的债务(373260元及**履行期间的利息)承担补充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告享有百万星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法债权,且未受清偿。原告***鼎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百万星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7日做出(2020)辽0106民初14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百万星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鼎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73260元及**履行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899元。但百万星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书,***鼎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向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是:(2021)辽0106执2761号,执行标的为373260元及**履行债务利息。由于百万星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6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原告***鼎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合法债权未受清偿。二、百万星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工商档案情况根据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档案显示,百万星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设立于2015年8月19日,注册资本5000万,原始股东是辽宁地质工程勘察施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当时的名称是:辽宁地质工程勘察施工集团公司,认缴2000万)、***(认缴1500万)、***(认缴1500万),出资期限是公司成立起16年。三位股东均未实缴出资;2016年9月13日,百万星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辽宁地质工程勘察施工集团公司退出公司,股东变更成**(认缴250万)、晨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认缴1750万)、***(认缴1500万)、***(认缴1500万),出资期限未发生变化,四位股东未实缴出资;2018年3月30日,百万星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退出公司、***转让部分股权,股东变更成**(认缴250万)、晨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认缴1750万)、***(认缴1000万)、大连绿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认缴2000万),出资期限未发生变化,四位股东未实缴出资;2019年4月28日,百万星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大连绿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退出公司,股东变更成晨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认缴250万)、***(认缴1000万)、深圳前海新影文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缴3750万),出资期限明确为2031年8月18日,三位股东未实缴出资;2019年6月26日,百万星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退出公司,股东变更成深圳前海新影文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缴3750万)、晨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认缴1250万),出资期限仍然是2031年8月18日,两位股东未实缴出资。三、被告一辽宁地质工程勘察施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六大连绿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案涉债务形成之后,为逃避债务,未履行出资义务就转让全部股权,损害原告合法权益,五被告理应在各自未出资的范围内对百万星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履行的债务(373260元及**履行期间的利息)承担清偿责任。根据上述工商档案记载,2015年8月19日至2016年9月13日,被告一辽宁地质工程勘察施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百万星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2015年8月19日至2019年6月26日,被告二***是百万星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2015年8月19日至2018年3月30日,被告三***是百万星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2016年9月13日至2019年4月28日,被告四**是百万星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2018年3月30日至2019年4月28日,被告六大连绿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是百万星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而案涉债务发生在2015年9月至2016年3月期间,上述5位被告均是在案涉债务发生期间担任股东,理应知悉公司债务情况。虽然5位被告的认缴出资期限均为2031年8月18日,目前并未到期,依据《九民纪要》第6条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但5位被告担任股东的公司百万星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存在因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未清偿到期债务而被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且因无可供执行财产已经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况,符合依据《九民纪要》等相关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应加速股东出资义务到期的情形。因此,5位被告的出资义务应加速到期。在案涉债务发生后,5位被告明知公司有对外债务未清偿,却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全部股权,明显是逃避债务,损害了原告***鼎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合法债权的实现。依据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规定,三、被告一辽宁地质工程勘察施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六大连绿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理应在各自未出资范围内,对百万星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履行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被告五晨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七深圳前海新影文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百万星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现任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虽未到出资期限但符合出资加速到期情形,理应在各自未出资的范围内,对百万星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履行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根据上述工商档案记载,2016年9月13日至今,被告五晨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百万星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现任股东;2019年4月28日至今,被告七深圳前海新影文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百万星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现任股东。虽然被告五和被告七的认缴出资期限均是2031年8月18日,目前并未到期,依据《九民纪要》第6条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但二被告担任股东的公司百万星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存在因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未清偿到期债务而被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且因无可供执行财产已经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况。依据《九民纪要》等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股东出资义务应加速到期。因此,被告五、被告七的出资义务应加速到期。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规定,被告五晨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七深圳前海新影文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在各自未出资范围内对百万星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履行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本诉,望判如所请。
***、***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
晨新公司辩称,答辩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晨新资产公司已经实际出资1750万元,原告无权要求晨新资产公司对百万星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2016年9月13日,晨新资产公司成为百万星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1750万元。2017年6月6日,晨新资产公司向百万星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入1750万元,已完成全部资金投入。2017年6月8日,***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验资报告》,证明晨新资产公司已实缴全部投资。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条,股东仅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中,晨新资产已经实际缴纳了其在百万星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出资额1750万元,原告无权要求晨新资产在1750万范围内对百万星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贵院依法予以驳回。
大连绿科公司、深圳前海公司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9日,百万星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万星光公司)注册成立,其注册资本5000万元,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公司股东为辽宁地质勘察施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为辽宁勘察公司)、***、***,其分别认缴出资额为2000万元、1500万元、1500万元,出资比例分别为40%、30%、30%,出资期限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十六年,法定代表人为***。
2016年9月13日,辽宁勘察公司(甲方)与**(乙方)、晨新公司(丙方)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其内容为“甲方同意将自己持有的250万元股权(占公司认缴出资总额的5%)转让给乙方。甲方同意将自己持有的1750万元股权(占公司认缴出资总额的35%)转让给丙方。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甲方不再享有在百万星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所持上述合计2000万元股份的权益,也不再承担相应的义务。甲方在百万星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所持上述2000万元股份的权益和相应义务分别由乙方和丙方承担。
2016年9月13日,百万星光公司股东书面决定,辽宁勘察公司将其持有的5%股权转让给**,将其持有的35%股权转让给晨新公司,其分别认缴出资额为**认缴出资额为250万元、出资比例为5%,晨新公司认缴出资额为1750万元、出资比例为35%,***认缴出资额为1500万元、出资比例为30%,***认缴出资额为1500万元,出资比例为30%,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2016年9月14日,晨新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一份《股权代持协议》,约定甲方将自有资金人民币250万元委托乙方代表甲方向百万星光公司出资,该等出资占百万星光公司5%的股权,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代甲方持有该出资所形成的标的的股权。另,协议对其他相关权利义务也进行约定。
2017年6月6日,**、晨新公司分别向百万星光公司账户转款250万元、1750万元。
2017年6月8日,***德会计事务所给百万星光公司出具一份《验资报告》,其内容载明“根据协议、章程的规定,贵公司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由全体股东分期于2031年8月19日之前缴足。本次出资为首次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应由**和晨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6日之前缴纳。经我们审验,截至2017年6月6日止,贵公司已收到**和晨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次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贰仟万元。各股东以货币出资2000万元。”
2018年3月30日,百万星光公司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决议:***同意将原拥有百万星光公司的30%股份(未实缴出资)以人民币零元出让给大连绿科公司;***同意将原拥有百万星光公司的10%股份(未实缴出资)以人民币零元出让给大连绿科公司.上述股权变更在工商局完成变更后,大连绿科公司在收购以上股东的上述对应股份后,大连绿科公司在百万星光公司占有40%的股份;其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期限为:晨新公司实缴出资额为1750万元、占出资比例35%;**实缴出资额为250万元、出资比例5%;大连绿科公司认缴出资额为2000万元、出资比例40%、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十六年内缴足,暂未实缴;***认缴出资额为1000万元,出资比例20%、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十六年内缴足,暂未实缴。之后,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2019年4月28日,百万星光公司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决议:同意大连绿科公司将持有本公司2000万元的股权转让给深圳前海公司,同意晨新公司将持有本公司1750万元股权转让给深圳前海公司,同意**将持有本公司250万元的股权转让给晨新公司,确认深圳前海公司为本公司新股东,同意大连绿科公司、**退出股东会;股东资本变更后,各股东出资额如下:深圳前海公司出资3750万元、晨新公司出资250万元、***出资1000万元,分别出资比例为75%、5%、20%。之后,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2019年6月26日,百万星光公司召开股东会,股东决议:同意***将持有本公司1000万元的股权转让给晨新公司,同意***退出股东会;股东资本变更后,各股东出资额如下:深圳前海公司出资3750万元、晨新公司出资1250万元,出资时间为2031年8月18日。之后,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另查,***鼎公司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由将百万星光公司诉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其请求为“1.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37326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该法院审理查明后,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2020)辽0106民初1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百万星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鼎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7326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899元,由被告百万星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判决后,百万星光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后,于2021年1月4日作出(2020)辽01民终155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之后,百万星光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给付金钱,***鼎公司向沈阳铁西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法院于2021年11月26日作出(2021)辽0106执2761号执行裁定书,其载明内容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给付申请人工程款373260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6899元。在规定期限内,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通过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互联网、证券等机构有足以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2、到工商登记部门查找财产线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4、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5、我院已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措施;6、办案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截止目前,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现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6民初14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就此,***鼎公司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为由将辽宁地质工程勘察施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晨新资产公司、大连绿科公司、深圳前海公司诉至本院,其诉讼请求“1.判令辽宁地质工程勘察施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出资的2000万范围内、***在未出资的1500万范围内、***在未出资的1500万范围内、**在未出资的250万范围内、晨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未出资的1750万范围内、大连绿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未出资的2000万范围内、深圳前海新影文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未出资的3750万范围内,对百万星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履行的债务(373260元及**履行期间的利息)承担补充清偿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由七被告承担”。
在诉讼中,***鼎公司申请撤回对辽宁地质公司、**的起诉,并变更其请求“1.判令***在未出资的1500万范围内、***在未出资的1500万范围内、晨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未出资的1000万范围内、大连绿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未出资2000万范围内、深圳前海新影文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未出资的2000万范围内,对百万星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履行的债务(373260元及**履行期间的利息)承担补充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
上述事实,有***鼎公司提交的起诉状、(2020)辽0106民初148号民事判决书、(2020)辽01民终15536号民事判决书、(2021)辽0106执2761号执行裁定书、工商档案;晨新公司提交上海浦东银行回单、《验资报告》以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笔录在案为凭,且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中,由于百万星光公司所欠***鼎公司债务至今未清偿,经***鼎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穷尽一切可执行的措施,仍未发现有可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及根据《九民纪要》第六条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满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由此百万星光公司是否正常经营,其已经具备破产的条件,但其又未申请破产,作为百万星光公司的股东晨新公司、深圳前海公司,已经具备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定事由,应视为其认缴出资到期,理由如下:一、作为百万星光公司的股东辽宁勘察公司,其认缴出资额为2000万元,认缴出资期限至2031年8月18日,而后将其持有的250万元股权、1750万元股权分别转让给**、晨新公司,并由**、晨新公司已实缴出资250万元、1750万元,就此已履行出资2000万元义务,且***鼎公司申请撤回对辽宁地质公司、**的起诉,对此本院予以准许,不另行制作裁定书;二、作为百万星光公司的股东***将未实缴出资持有的30%股权、***将未实缴出资持有的10%股权,分别转让给大连绿科公司,由此大连绿科公司占有出资比例40%,认缴出资额为2000万元。而后,大连绿科公司将其未实缴出资2000万元的股权、晨新公司将其持有实缴出资1750万元股权,分别转让给深圳前海公司,由此深圳前海公司已实缴出资额为1750元、未实缴出资额为2000万元。股东**将其持有实缴出资250万元股权转让给晨新公司,***将其未实缴出资1000万元股权转让晨新公司,由此晨新公司已实缴出资额为250万元、未实缴出资额为1000万元,就此由于股东***、***、大连绿科公司所转让的股权,系发生在***鼎公司与百万星光公司之间诉讼之前,不存在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不存在恶意规避公司债权清偿的情形,所以***鼎公司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以支持。但对于百万星光公司的现任股东晨新公司、深圳前海公司,虽其分别认缴出资额1000万元、2000万元的出资期限未届满,但由于百万星光公司已具备破产条件,又未申请破产,其符合《九民纪要》第六条规定,因而晨新公司、深圳前海公司作为百万星光公司的股东,已经具备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定事由,应视为其认缴出资到期,故***鼎公司的该项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晨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尚未出资1000万元范围内、被告深圳前海新影文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尚未出资2000万元范围内对百万星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2020)辽0106民初1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债务(373260元及**履行期间的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鼎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900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晨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新影文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给付时间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阎 艳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柳 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