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军鼎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军鼎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2民终58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军鼎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于洪街道西和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4667193402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银奥律师事务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绿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万岁街102号1层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7302723X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晨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123号22层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559843703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建(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建(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前海新影文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5033号前海卓越金融中心(一期)8号楼1001号-K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BDKN9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沈阳军鼎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绿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新影文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晨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23)辽0204民初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军鼎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沈阳军鼎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6900元,减半收取计3450元,由上诉人沈阳军鼎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