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成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河县金科源林木培育有限公司、新疆成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9民初9948号之一
原告:青河县金科源林木培育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清河县青河镇光明路7号楼7-302室。
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红英,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晖,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成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振兴中路1452号3幢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王业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梅,新疆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河县金科源林木培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成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河县金科源林木培育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河县金科源林木培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45.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青河县金科源林木培育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英  桃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小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