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成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成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借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新0109民初1851号
原告:***,男,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博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鑫,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成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振兴中路1452号3幢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王业权,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梅,新疆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昌吉州昌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郜鸿娣,天山区国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新疆成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成业建设公司”)、被告***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鑫、被告成业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梅、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郜鸿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保证金6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逾期归还保证金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5,892.08元(计算方式:60,000元×年利率3.85%÷365天×931天=5,892.08元,自2019年7月1日至2022年1月16日);3、请求判令被告自2022年1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3.85%承担逾期归还保证金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具体金额以实际还款日期为准;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20日,被告***在负责被告新疆成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接的阿勒泰地区福海县福海监狱北片区基本农田整理项目期间,因被告在农田整理过程中致使原告的原有滴灌设施拆除,原告需接用被告该项目的滴灌设施。被告为保证原告不损坏其滴灌设施,要求原告***缴纳保证金60,000元。保证金收取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条,并明确写明该款项待项目全部验收合格后退还。2019年7月初,阿勒泰地区福海县福海监狱北片区基本农田整理项目已全部验收合格。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一直未向原告退还保证金60,000元并欠付逾期退还保证金的利息5,892.08元。现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贵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成业建设公司辩解,被告与原告之间并不存在业务关系,也并未收取原告的任何款项,原告所提起的诉讼与被告无关。被告并未授权***收款,原告所提供的收条上也未加盖被告的公章,被告***的行为应属于其个人行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成业建设公司的起诉。
被告***辩解,被告成业建设公司将项目承包给周智,被告***是给周智干的,周智是被告成业建设公司的工作人员,被告***的行为应属于职务行为。被告成业建设公司欠付周智的钱未付,被告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由于原告损坏了灌溉管线,给被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被告保留另行对原告提起诉讼的权利。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并经质证、认证如下:
一、收条、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原告以该组证据拟证实被告***收取保证金6万元,被告成业建设公司向***出具授权委托书的事宜。质证后,被告成业建设公司对原告所提供的该组证据不予认可,认为被告成业建设公司并不知道收取保证金一事,被告成业建设公司也未给***授权;被告***对原告所提供的该组证据未提出异议。
二、原告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与被告成业建设公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业权的短信记录以及录音。原告以该组证据拟证实原告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是通过被告***发送的,被告成业建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业权进行安排,由赵文部长尽快向原告支付款项。质证后,被告成业建设公司对原告所提供的与***的微信聊天记录不予认可,对原告所提供的与王业权的短信记录认为与本案无关,对录音认为不能确定真实性,且在录音中提到的是周智并不是***;被告***对原告所提供的原告与***的微信聊天记录认可,对原告与王业权的短信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对原告所提供的录音则不予认可。
对原告***所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结合原、被告双方所提供的证据进行综合认定。
被告成业建设公司为支持其抗辩意见,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并经质证、认证如下:
一、施工项目内部承包协议、承诺书以及土地整治工程施工合同。被告成业建设公司以该组证据拟证实成业建设公司承揽上述工程后,与周智签订了施工项目内部承包协议,周智也出具了承诺书,被告与***并无合同关系。质证后,原告对被告成业建设公司所提供的该组证据不予认可,被告***对被告成业建设公司所提供的该组证据予以认可。
二、起诉状和借条。被告成业建设公司以该组证据拟证实该笔借款与保证金的金额吻合,都是60,000元,是否是同一款项打了两个条子,存在原告与被告相互串通损害被告成业建设公司利益的情形。质证后,原告对被告成业建设公司所提供的该组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与本案无关;被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认为借款金额没有那么多,且均用于涉案工程。
对被告成业建设公司所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结合原、被告双方所提供的证据进行综合认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称2019年4月28日至2019年5月16日对涉案工程进行了维修,涉案工程在2019年5月底交付的。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4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收条,该收条的内容为:今收到***缴来福海监狱北片区项目滴灌管使用保证金陆万元整(60,000元),此款待项目全部验收合格后退还。2018年5月12日,福海县国土资源局与被告成业建设公司签订一份土地整治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阿勒泰地区福海县福海监狱北片区基本农田整理项目,合同开工日期2018年4月20日,竣工日期2019年4月20日,合同价款5,883,417.41元。2018年5月28日,针对阿勒泰地区福海县福海监狱北片区基本农田整理项目,被告成业建设公司(作为甲方)与周智(作为乙方)签订了一份施工项目内部承包协议书。2020年4月13日,被告***在向原告出具的收取60,000元保证金的收条上再一次签署了自己的姓名。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被告***出具的收取保证金6万元的收条,被告***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了授权委托书,由于该授权委托书系复印件,被告成业建设公司对该证据并不认可,对该授权委托书本院在本案中不予确认。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实涉案的保证金6万元由被告成业建设公司收取,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成业建设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在原告所提供的收条中,注明待项目全部验收合格后退还。结合被告成业建设公司提供的合同所反映的工程竣工时间以及被告***在本案中所进行的陈述,对原告要求被告***自2019年7月1日支付保证金利息的意见予以采信。具体保证金利息的计算方法为:自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19日,以60,000元按照年利率3.85%计算903天,利息为5,714.88元;自2021年12月20日至2022年1月16日,以60,000元按照年利率3.8%计算28天,具体的利息为174.9元,两项利息合计5,889.78元。自2022年1月17日至保证金实际清偿之日,以未付保证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年期LPR)继续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归还保证金6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自2019年7月1日至2022年1月16日以60,000元按3.85%计算931天的利息为5,889.78元;自2022年1月17日至保证金实际清偿之日,以未付保证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年期LPR)继续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7.3元、邮寄送达费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龚  永  胜
人民陪审员 肖     艳
人民陪审员 阿西艳·阿不都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汪  晓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