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成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新疆成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3222执451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成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法定代表人:王业权,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6年4月1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申请执行人新疆成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墨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3222民初13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申请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疆成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不当利益527025元,被申请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新疆成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自2021年3月27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照2021年3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的LPR利率3.85%计算);本次执行到位1769.49元银行存款,未执行标的525255.5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成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2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2年1月2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1769.49元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先前有多条冻结信息)。
三、本院于2022年1-6月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并无任何变化。
四、法院2022年2月8日依职权作出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令。
五、2022年5月10日委托和田市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公司等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财产信息。
六、法院2022年5月26日依职权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七、法院2022年6月4日依职权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769.49元,因申请人不在,该笔案款暂未返还给申请人新疆成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八、2022年6月22日执行局长与申请执行人新疆成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电话终本约谈,并录音为证。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其申请执行人新疆成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异议,且不能提供新的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新疆成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墨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3222民初133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国   兴
审判员 阿迪力·麦提图尔荪
审判员 依德日斯 ·克热木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   绕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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