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成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成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秦科银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4322执保1090号
申请人:新疆成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王业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万根,富蕴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秦科银,男,1975年11月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甘肃省庆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元佳,男,1991年7月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原案件申请人新疆成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秦科银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作出(2021)新4322民初1534号民事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108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秦科银的银行账户资金20000元,期限为一年。新疆成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以被申请人秦科银不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原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成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以上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秦科银的银行账户资金2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杰克森阿迪力汗
审判员    毛肯哈布德力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   一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