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323民初598号
原告:福海县崔漂亮机械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福海县**阿热勒镇加勒***120号。
经营者:**,系该服务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兆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成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振兴中路1452号3幢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王业权,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1983年12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
原告福海县崔漂亮机械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新疆成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3日立案。原告福海县崔漂亮机械租赁服务部于2023年7月31日以双方自行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福海县崔漂亮机械租赁服务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海县崔漂亮机械租赁服务部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1.88元,减半收取275.94元,退还给原告福海县崔漂亮机械租赁服务部。
审判员 闫 宏 标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