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3民初5514号之二
原告:浙江花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花园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成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振兴中路1452号3幢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王业权。
原告浙江花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成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浙江花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花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花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220元,合计1245元,由原告浙江花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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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O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李京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