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大格局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大格局建设有限公司与莆田市荔城区新泰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闽0304民初5094号
原告福建大格局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格局公司)与被告莆田市荔城区新泰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泰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格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游素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泰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新泰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建设单位,经招标,大格局公司依程序中标莆田市荔城区玉湖新城白埕片区停车场配套绿化工程,双方签订《莆田市荔城区玉湖新城白埕片区停车场施工合同》一份,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大格局公司依约于2019年1月22日进场施工,于2019年7月12日通过竣工验收后移交给新泰公司管理使用,但新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至今分文未付,已构成违约。案涉工程经新泰公司委托的广东粤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结算审核成果报告》,核定造价为453855元,并有新泰公司加盖公章及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竣工验收证书及广东粤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结算审核成果报告》各一份在案为凭,双方《结算审核成果报告》均无异议,欠款事实清楚,大格局公司请求新泰公司支付工程款453855元,具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大格局公司请求新泰公司支付该款下列利息(以363084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3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利息,以90771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2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可请求新泰公司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2020年11月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新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9月13日,新泰公司向大格局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确认大格局公司为莆田市荔城区玉湖新城白埕片区停车场工程的中标人。中标价为695803元,履约保证金为69580元。 之后,新泰公司(发包人)与大格局公司(承包人)签订《莆田市荔城区玉湖新城白埕片区停车场施工合同》(合同编号:GF-2013-0201)一份,约定:工程名称:莆田市荔城区玉湖新城白埕片区停车场,签约中标价为695803元;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总价包干。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施工图范围内的工程量进度款按核定完成的工程量的80%拨付。当工程支付额达到实际完成的工程价款的80%时,暂停付款,预留20%作为工程尾款,待工程(竣工、完工)验收合格并经财政审核结算后,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7%,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无息返还等条款。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质量保修期为一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合同中未约定违约付款责任。合同签订后,案涉工程于2019年1月22日开工,于2019年7月12日通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新泰公司:胡毅、陈建、林伟国)、设计单位(福建百禾市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河南中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大格局公司)在竣工验收证书上签名及盖章确认。该工程竣工后即移交给新泰公司管理使用。2020年6月2日新泰公司委托的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结算审核成果报告》,载明莆田市荔城区玉湖新城白埕片区停车场配套绿化工程送审造价为695803元,审定造价为453855元,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此均表示无异议,并在审核意见书上盖章确认。在施工过程中,新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该工程款经催讨,新泰公司至今分文未付,致讼。 2020年11月6日,大格局公司诉至本院后,因新泰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致本院无法组织调解。 以上事实,有大格局公司的陈述及大格局公司提供的中标通知书、莆田市荔城区玉湖新城白埕片区停车场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书、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结算审核成果报告复印件各一份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明事实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莆田市荔城区新泰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福建大格局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453855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11月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43元,由莆田市荔城区新泰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向阳 人民陪审员  黄锦敏 人民陪审员  黄金发
书 记 员  夏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