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大格局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大格局建设有限公司、莆田市涵江区新县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303民初2099号
原告:福建大格局建设有限公司,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天云洞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办公楼2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MA2XY3XF7X。
法定代表人:陈玉粦,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赛飞,福建思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莆田市涵江区新县镇人民政府,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新县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303003713444Q。
负责人:陈珊,系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继仁,福建诚毅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福建大格局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格局公司)与被告莆田市涵江区新县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县镇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格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赛飞、被告新县镇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继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格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新县镇政府支付剩余工程款49050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38095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4日起、以15241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3日起均至还款之日止按日利率0.5‰计算)。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31日,大格局公司通过政府公开招标方式,中标涵江区新县镇仙安村2016年市级土地整理项目,中标价为774332元。2017年9月,新县镇政府与大格局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正式将工程项目发包给大格局公司,工程工期为180日。该工程项目于2017年9月30日开工,2017年12月10日完工,2017年12月30日竣工验收,2019年8月2日结算审核,核定工程造价为762050元。《工程施工合同》第26条约定:“中标人应在每月的月底向监理工程师报送当月实际完成的合同工程量报告,监理工程师必须在收到报告后七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招标人应当在接到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意见后十四日内足额支付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根据甲乙双方合同约定的方式,按核定完成工程量的80%拨付。当工程款支付额达到实际完成的工程价款的80%时,暂停付款,预留20%作为工程尾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审核后,一次性付清工程尾款。”根据该条款的约定,该工程于2017年12月10日便已完工,在2018年1月24日(2017年12月月底报告工程量,监理师七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至2018年1月10日,14日内付款期至2018年1月24日)便应当支付工程总价款的80%即609640元,2019年8月3日便应当支付全部工程价款。但截止起诉之日,新县镇政府仅支付了271545元,尚余490505元未支付。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根据该规定,大格局公司作为小微企业有权要求新县镇政府支付以338095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4日起和以15241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日利率0.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综上,涉案工程已经验收并结算审核完毕,满足支付尾款的条件,新县镇政府应当向大格局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新县镇政府辩称,大格局公司诉称尚欠的工程款属实,但新县镇政府在签订合同时就已经明确告知大格局公司,工程款来源于上级拨款,目前该款因上级未拨付到位导致无法支付。大格局公司诉请的逾期付款利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大格局公司的诉讼请求。
大格局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一份,欲证明2017年8月31日,大格局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中标涵江区新县镇仙安村2016年市级土地整理项目,中标价为774332元;2.《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欲证明2017年9月,新县镇政府与大格局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将本案工程项目发包给大格局公司,工程工期为180日,工程预算价为774332元,付款条件为按照工程进度拨付款项,预留20%作为工程尾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审核后,一次性付清尾款;3.《合同工程完工证书》《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各一份,欲证明本案工程项目于2017年9月30日开工,2017年12月10日完工,并经新县镇政府竣工验收合格;4.莆国土资综〔2017〕291号验收意见复印件一份,欲证明本案工程项目于2017年12月31日经莆田市国土资源局、莆田市财政局、莆田市农业局多部门验收通过;5.粤审【2019】086号《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意见书》《工程结算审核书》复印件各一份,欲证明本案工程项目于2019年8月2日经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竣工结算审核,审定工程造价为762050元;6.涵新政[2019]166号报告复印件一份,欲证明新县镇政府仅支付工程款271545元,尚余490505元未支付。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新县镇政府提出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的三性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从合同约定可以看出工程款来源于上级拨款;对证据3的三性无异议,该证据可以看出拨款单位为涵江区自然资源局;对证据4的三性无异议;从证据5、6可以看出,新县镇政府已经向拨款单位涵江区自然资源局请求拨款,但款项至今未拨付导致新县镇政府无法付款。
新县镇政府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县镇政府对大格局公司提供证据的1、3、4的三性无异议,可以证明待证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大格局公司提供的证据2,可以证明新县镇政府将工程发包给大格局公司,并约定工程价款及付款条件等,本院予以认定;大格局公司提供的证据5、6,可以证明本案工程项目已竣工结算审核,审定工程造价为762050元及新县镇政府尚欠工程款490505元未支付的事实,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31日,大格局公司通过政府公开招标方式,中标涵江区新县镇仙安村2016年市级土地整理项目,中标价为774332元。2017年9月9日,新县镇政府与大格局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上述工程项目发包给大格局公司,工程工期为180日,合同价款为774332元;中标人应在每月的月底向监理工程师报送当月实际完成的合同工程量报告,监理工程师必须在收到报告后七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招标人应当在接到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意见后十四天内足额支付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根据甲乙双方合同约定的方式,按核定完成工程量的80%拨付。当工程款支付额达到实际完成的工程价款的80%时,暂停付款,预留20%作为工程尾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审核后,一次性付清工程尾款。该工程项目于2017年9月30日开工,2017年12月10日完工,2017年12月30日竣工验收,2019年8月2日结算审核,审定工程造价为762050元。截止起诉之日,新县镇政府支付了工程款271545元,尚余490505元未支付。
本院认为,大格局公司与新县镇政府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新县镇政府辩称,双方签订合同时已经明确告知工程款项来源于上级拨款,因涵江区自然资源局未拨款导致无法支付本案工程款。但本案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在大格局公司与新县镇政府之间且双方未明确约定涵江区自然资源局为付款主体,故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新县镇政府应依约向大格局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490505元。大格局公司主张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本院认为,国务院颁布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自2020年9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本案中,新县镇政府与大格局公司于2017年9月9日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项目于2017年12月30日竣工验收,于2019年8月2日结算审核。本案《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履行、结算均发生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施行之前,故本案不适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本案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的规定计付利息。新县镇政府应当向大格局公司支付以49050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其中338095元自2018年1月24日起、152410元自2019年8月3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和以49050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八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莆田市涵江区新县镇人民政府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福建大格局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490505元,并支付以49050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其中338095元自2018年1月24日起、152410元自2019年8月3日起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和以49050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福建大格局建设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11193元,减半收取5596.5元,由福建大格局建设有限公司负担948.5元,由莆田市涵江区新县镇人民政府负担46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 庆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戴艳婷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申请执行提示
一、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二、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