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11执1559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声宝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香格里拉国际中心A座902室,现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229号金中环广场B座1809-18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68163091(1-1)。
法定代表人:骆建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六安市山度士酒吧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金安区红街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PLKP95Q。
法定代表人:陈德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声宝电子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六安市山度士酒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送达执行通知等文书后,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依法采取综合查询措施后,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表示双方当事人正在协调,需要长期处理。若被执行人存在逾期等相关行为,本院会依职权或者申请执行人申请等方式核实相关财产线索后恢复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11民初105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俊文
审判员 甘 超
审判员 杨 青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