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庐民二初字第00799号
原告:合肥声宝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担保人:***,男,197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安徽欧堡万国酒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欧堡万国酒庄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声宝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欧堡万国酒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欧堡万国酒庄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合肥声宝电子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安徽欧堡万国酒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欧堡万国酒庄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并由担保人***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声宝电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安徽欧堡万国酒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欧堡万国酒庄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所有的位于临泉路香格里拉花园国际中心的房产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邢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