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宜昌市雄峰商贸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5民终11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生于1958年4月28日,汉族,宜昌市,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群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市雄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刚,宜昌市西陵区问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湖北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湖北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悟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2181015358X。
法定代表人:金申方,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宜昌市雄峰商贸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湖北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2017)鄂0581民初2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不能完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审理异议人的阻止执行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2017)鄂0581民初20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