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684执恢5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宜城市华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鄢城办事处太平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665483764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生于1978年10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湖北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悟县发展大道东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218105358X。
法定代表人:**方,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城市华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宜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0684民初2728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告湖北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宜城市华鹏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6902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690225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180元。法律文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湖北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宜城市华鹏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案在执行中,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湖北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进行查询,其名下基本无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将执行人湖北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了冻结。
3、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湖北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进行了线下调查,查询到其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4、截止2023年3月29日,被执行人湖北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宜城市华鹏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货款3690225元。
5、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北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及调查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与其进行了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该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