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2民终132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悟县发展大道东151号。
法定代表人:**方,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沈阳市沈北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治,系调兵山市励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调兵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1281民初1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院受理的***诉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辽12民终718号】,因相关事实不清,现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本案湖北**提出诉讼请求中的工程款结算、垫付设备租赁费、抵扣费用等问题,与该案相关。故原审认定相关事实不清,应当撤销一审判决发回调兵山市人民法院,**相关事实,依法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2021)辽1281民初12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受理费27557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周 彤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张 颖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