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肇涛俊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281民初955号 原告: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肇某,男,汉族。 本院经审查查明:被告肇某于原告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前死亡,被告肇某户口的注销日期为2020年12月24日。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起诉前被告肇某即已去世且于2020年12月24日注销户口,被告肇某不具备作为被告的条件,故不符合“有明确的被告”的法律规定。故应依法予以驳回原告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42元(原告已预交),本裁定生效后退还给原告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湛 审 判 员 张 彤 人民陪审员 刘 爽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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