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民初5893号
原告:***,男,198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奕苇,湖南湘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悟县兴华路。
法定代表人:曾庆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悟县发展大道东151号。
法定代表人:**方,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勤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曾用名***),男,196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原告***诉被告***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7元,减半收取计2453.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周 波
人民陪审员 刘 玉 国
人民陪审员 田 弄 渠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 助理 邓 丽 琦
书 记 员 ***(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