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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581民初1365号 原告:***,男,1961年7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告:***,男,196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勤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东山大道原宜昌。 原告***与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3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发现,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案情较为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