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581民初1365号
原告:***,男,1961年7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告:***,男,196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勤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东山大道原宜昌。
原告***与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3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发现,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案情较为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