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常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闽0303执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5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被执行人:莆田市常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常太镇岭下村张师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M0000NC34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莆田市常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闽03民终886号民事判决,向莆田市常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莆田市常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人民币84271.48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情况进行详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有少量存款。2020年4月14日,本院作出(2020)闽0303执98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莆田市常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款,金额以人民币84271.48元及相应利息为限,并通过查控系统实际冻结被执行人存款10290.44元。2020年5月18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莆田市常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存款10290.44元。因莆田市常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另有作为被执行人案件,本院作出执行款分配方案,申请人***共分配到执行款45530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因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在下达本裁定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3民终88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