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303民初2924号
原告:***,女,195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元应,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国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莆田市常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M0000NC34P,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女,195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湄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莆田市常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林远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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