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常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莆田市常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闽0303执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5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执行人:莆田市常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常太镇岭下村张师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M0000NC34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本院在执行***和***、莆田市常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3民终887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归还款项75969.02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020年1月至7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详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2020年1月9日,本院作出(2020)闽0303执65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为183.82元)。2020年5月18日,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81693.68元,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上述款项转为执行费及诉讼费后,已将分配款41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因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在下达本裁定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3民终88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