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华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华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宁0104民初6134号
原告:宁夏华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名仕园第6幢4层02号。
法定代表人:杨瑞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玲,宁夏平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维,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夏华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夏华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玲、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宁夏华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不支付被告医疗费11248.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15元、交通费150元、停工留薪期待遇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根据银川市兴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银兴劳人仲案字(2018)317号裁决书可知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受伤与原告无关。本案的事实是2017年7月,被告一行三人将位于银川市西夏区银和公司厂房中的混凝土砸掉20公分后,案外人王金存一次性支付三人承揽费共计300元,但被告施工不到半小时便晕倒,20分钟后救护车赶到现场,被告自行走上救护车,故被告与王金存之间应属于承揽法律关系,与原告不存在任何关系。银兴劳人仲裁字(2019)381号裁决书认定被告月工资6000元没有依据,如前所述,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不存在月工资的问题。即便构成工伤,被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工资数额,且其承揽费每天仅为100元,故月工资应按2016年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即3391.5元)计算。
***辩称,一、银川市兴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栽委员会作出的银兴劳人仲裁字(2019)381号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原、被告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影响原告承担工伤待遇赔偿责任。银川市兴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银兴劳人仲裁字(2018)317号裁决书,认定原告要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工伤待遇赔偿责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的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案中双方的用工主体责任并不等同于建立劳动关系,原告是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单位,依法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二、原告未在法定时间内对已收到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书提出异议,视为认可该两份通知书。被告在取得银兴劳人仲裁字(2018)317号裁决书后,将中止的工伤认定程序再次启动,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7月25日认定被告所受伤害为工伤,将《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给了原告。银川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8年10月23日认定被告停工留薪期为一个月,将《通知书》送达给了原告。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其对于上述两份认定书均是没有异议的。三、原告起诉状中事实部分有误。被告和两位工友在封闭空间工作,是因为吸入了不明的气体导致中毒昏迷,在被人发现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后被医护人员抬上救护车在医院进行了急救,此次事故给被告的脑部带来了极大的伤害,经常头痛,失眠,记忆力下降。而原告对于该事故一直是不予正面处理,态度极为恶劣。综上所述,银川市兴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栽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29日,王金存从劳务市场找来被告到宁夏银和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砸水泥台,被告在施工过程中晕倒,被送往宁夏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1天,被诊断为混合型气体中毒,花费医疗费18841.92元。被告称其与王金存协议工资200元/天,受伤后原告垫付了7500元医疗费。原告称被告与王金存协商的工资是100元/天,7500元医疗费是王金存垫付。2018年4月11日,被告向银川市兴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该仲裁委于2018年5月28日作出银兴劳人仲裁字【2018】317号裁决书,查明原告将其承建的宁夏银和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银和半导体8寸生产线项目单晶体炉炉台四周不锈钢板安装工程发包给王金存,被告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原告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2018年7月25日,银川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被告所受伤害为工伤,工伤保险责任单位为原告,并于2018年8月17日向原告送达了认定工伤决定书。2018年10月23日,银川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被告的停工留薪期为1个月,并于2018年10月26日向原告送达了劳动能力鉴定结果。2019年2月28日,被告向银川市兴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11248.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68元、交通费276.5元、护理费612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6000元,该仲裁委于2019年3月29日作出银兴劳人仲裁字【2019】381号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被告医疗费11248.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15元、交通费150元、停工留薪期待遇6000元。
本院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被告所受伤害已被认定为工伤,原告作为工伤保险责任单位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被告支出医疗费18841.92元,不论是原告还是王金存垫付的7500元,被告对该费用均予以认可,原告还应支付被告医疗费11341.92元(18841.92元-7500元),但被告主张医疗费数额为11248.3元,故本院支持原告支付被告医疗费11248.3元。职工在自治区内住院治疗及康复治疗工伤的,按实际住院天数每人每天计发十五元伙食补助费,故原告应支付被告伙食补助费315元(15元/天×21天)。被告并未跨市、县进行治疗,故对交通费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对停工留薪期工资有争议,考虑被告所从事工种以及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数额(月工资6065元),本院认定被告月工资为6000元,故原告应支付被告停工留薪期待遇6000元。
综上,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宁夏华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医疗费11248.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15元、停工留薪期待遇6000元,共计17563.3元。
如果宁夏华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宁夏华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高晓青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 媛
书 记 员   龚婉清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六条职工停工留薪期内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旧伤复发住院治疗和住院康复伙食补助费,以及转往自治区外就医的交通费、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具体标准参照《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一)职工在自治区内住院治疗及康复治疗工伤的,按实际住院天数每人每天计发十五元伙食补助费。经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需转院在自治区内跨市、县就医的,其往返交通费按长途汽车和火车硬卧及以下标准,凭票据报销(不包括出租车票)。
(二)工伤职工需转院到自治区外就医的,经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其往返交通费按长途汽车和火车硬卧及以下标准,凭票据报销(不包括出租车票);伙食补助费按实际住院天数每人每天三十元计发;办理住院期间的住宿费按照每人每天不超过二百元标准,最多支付三天,凭住宿票据报销,住院期间费用按规定报销。
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的相关标准调整的,前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应当适时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