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03民初2244号
原告:***,男,1982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松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金剑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赤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内蒙古第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新华西街香槟美景17号楼1**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3MA0N4RHT96。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松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赤峰金剑铜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第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