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第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赤峰金剑铜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03民初2249号 原告:***,男,198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松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金剑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赤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内蒙古第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新华西街香槟美景17号楼1**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3MA0N4RHT96。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松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赤峰金剑铜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第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