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第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内蒙古第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04民初5388号 原告:***,男,1968年6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 被告:内蒙古第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新华西街香槟美景17号楼1**3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内蒙古第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内蒙古第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内蒙古第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