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民终19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5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卓航,湖南金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添成,湖南金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立林,醴陵市渌江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市晟元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戴家岭2号单身宿舍9号、10号、11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谭曙亮。
委托代理人:谭迪生,男,195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湖南省茶陵县。
原审被告:李立山,男,1986年6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株洲市晟元建筑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李立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22)湘0281民初2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准予其在二审中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22)湘0281民初2047号;
二、准许被上诉人***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192元,减半收取596元,由被上诉人***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92元,减半收取596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易文胜
审 判 员 李少华
审 判 员 李 艳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胡仕烈
书 记 员 郭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