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81民初620号
原告:***,男,196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告:**,男,195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告:株洲市晟元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戴家岭2号单身宿舍9号、10号、11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谭曙亮。
原告***与被告**、株洲市晟元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2元,减半收取596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邹常红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湘英
书 记 员 喻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