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民终39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百正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经济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市诚信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满城区大册营镇六间房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百正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保定市诚信胶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2019)冀0607民初4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百正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百正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百正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 |
审判员 | ** |
审判员 | 冯志国 |
| |
| |
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
| |
法官助理 | 董淑芳 |
书记员 | 颜靖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