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百正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百正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保定市诚信胶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07民初499号之一
原告:北京百正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红耀,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诚信胶业有限公司,满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京百正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诚信胶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百正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7年8月,原告因一工程项目向被告订购一批绿颗粒塑胶产品,货款共计37100元,付款至***账号。但被告收到货款后未向原告发货,后经多次联系,被告即不履行供货义务,又不返还货款。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37100元。
本院认为:***认可本案的业务关系,称与被告无关;被告亦称并未授权***进行该业务,公司2016年已经停产,人员全部辞退。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保定市诚信胶业有限公司与本案没有法律关系,非本案适格主体。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百正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