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百正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百正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冀0607民初530号
原告北京百正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正威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百正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武侠、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百正威公司与被告***及其所在的公司有多年的业务关系,原告提供其以前的汇款凭证,证明被告欠其货款,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被告欠款事实,证据不足,其要求被告***偿还原告货款371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由多年的业务关系,2017年8月25日原告百正威公司向被告***汇款37100元,提供打款回单。被告认可收到原告的汇款,但提出是原告归还被告以前的货款,被告称至今原告尚欠其货款8370元,并提供了双方多年往来的账目。
驳回原告北京百正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4元,由原告北京百正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兰水
书记员  田 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