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百正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阳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执监42号 申诉人(被执行人):安阳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永明路北段6号。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北京百正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经济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法***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安阳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通州法院)(2021)京0112执异801号执行裁定及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三中院)(2022)京03执复33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通州法院在办理北京百正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阳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安阳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向通州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安阳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异议称,北京百正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我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于2011年11月30日作出生效判决书,我方在收到判决一周内即支付申请人101168.2元,至此,我方仅差对方18263.69元未付,因申请人未向我方开具相应工程款的发票,所以我方认为双方形成一个默契,此案就此了结。现异议人又申请强制执行,我方在这十年期间都没有收到对方任何请求,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故北京百正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已超过法定期限。综上,请求裁定不予执行北京百正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北京百正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安阳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的请求,我方在2012年就首次提出执行申请,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方认可当年收到异议人款项101168.2元,但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其仍有剩余本金及违约金、**履行利息未付,故我方申请执行未超过法定时效。 通州法院查明,2011年8月1日,就北京百正威塑胶制造有限公司与安阳市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通州法院作出(2011)通民初字第91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安阳市体育局给付原告北京百正威塑胶制造有限公司工程款十二万九千三百三十一元八角九分;二、被告安阳市体育局给付原告北京百正威塑胶制造有限公司自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延期付款违约金(按照合同价款九十五万六千七百九十五元八角九分的日百分之零点一的标准计算);以上一、二项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后安阳市体育局不服上述判决并上诉,北京二中院于2011年11月30日作出(2011)二中民终字第182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2年3月,北京百正威塑胶制造有限公司向通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州法院于2012年3月31日以2012年通执字第02626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通州法院委托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但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2020年10月,通州法院对该案以(2020)京0112执恢973号恢复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另查,2016年10月13日,北京百正威塑胶制造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称。 再查,根据中共安阳市委办公室、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8年12月19日发布的《安阳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组建安阳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将安阳市体育局纳入。2019年2月27日,安阳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成立。 通州法院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行为异议。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案中,涉案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1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而北京百正威塑胶制造有限公司向通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为2012年3月,符合法定时效期间,且在原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故异议人的异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通州法院不予支持。2022年3月28日,通州法院作出(2021)京0112执异801号执行裁定,驳回安阳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的异议请求。 安阳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不服(2021)京0112执异801号执行裁定,向北京三中院提起复议,请求撤销上述执行裁定。事实与理由:通州法院裁定称其查明该案于2012年3月31日以2012年通执字第02626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其委托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但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但以上情况没有相关法律文书送达支撑。执行法律文书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复议申请人送达,法院送达应有签收回执才能证明已有效送达,未送达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由于通州法院无相应证据材料证明其已向复议申请人有效送达,故执行立案等程序应视为尚未发生。复议申请人在这十多年期间产生的高额违约金,不应由复议申请人承担。 申请执行人北京百正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不同意安阳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的复议请求。 北京三中院查明的事实与通州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北京三中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案中,作为执行依据的(2011)通民初字第91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1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北京百正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通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为2012年3月,符合法定时效期间。在2012年通执字第0262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北京百正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故通州法院驳回安阳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的异议请求,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安阳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的复议理由不成立,对其复议请求,北京三中院不予支持。2022年11月7日,北京三中院作出(2022)京03执复331号执行裁定,驳回安阳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的复议请求,维持通州法院(2021)京0112执异801号执行裁定。 安阳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不服通州法院(2021)京0112执异801号执行裁定及北京三中院(2022)京03执复33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诉,请求撤销上述执行裁定,重新审理。事实和理由:通州法院、北京三中院未对申诉人提出的主要事实作出回应,这一事实是,2012年北京百正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通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所谓申请,没有任何法律文书送达支撑。执行法律文书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安阳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送达,法院送达应有安阳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签收回执才能证明已有效送达,未送达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由于通州法院无相应证据材料证明其已向安阳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有效送达,故执行立案等程序应视为尚未发生。安阳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在这十多年期间产生的高额违约金,不应由安阳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承担。故请求本院撤销通州法院(2021)京0112执异801号执行裁定及北京三中院(2022)京03执复331号执行裁定,重新审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百正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不同意安阳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的申诉请求。事实与理由:一是判决书生效后,安阳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并未依法全面履行判决书项下义务。2012年3月北京百正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通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送达了法律文书,并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其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二是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应该得到各方尊重,各方当事人***全面履行判决书项下的法律义务。安阳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在明知对于生效判决尚未完全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对于剩余本金、违约金仍拒绝履行,故依据生效判决产生了违约金以及**履行利息。安阳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自始至终未完全履行生效判决项下全部义务,造成了违约金及**履行利息越来越多,对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北京百正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留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的权利。三是安阳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作为政府工作部门,依法应该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重点治理债务清欠等领域的政府失信行为,增强公众的信心。 本院经审查,对通州法院、北京三中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案中,作为执行依据的(2011)通民初字第91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1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北京百正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通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为2012年3月,符合法定时效期间。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北京百正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因此,通州法院、北京三中院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申诉人安阳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提出通州法院在2012年通执字第02626号案件执行过程中未向其有效送达法律文书,其不应承担高额违约金的主张,本院认为,通州法院已以(2020)京0112执恢973号恢复该案执行并送达上述法律文书,其在2012年通执字第02626号案件执行过程中未依法发出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的执行行为虽有瑕疵,但当事人依法履行生效民事判决是法律确定的义务,通州法院的执行行为瑕疵并不能免除安阳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义务。安阳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在支付给北京百正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1168.2元后,明知对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工程款及延期付款违约金未履行完毕而迟迟未履行,***及时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剩余案款。综上,安阳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的申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阳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的申诉请求。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