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如林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北京如林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平谷区交通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7民初7860号
原告:北京如林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平谷区南独乐河镇甘营村西小街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792144212P。
法定代表人:冯作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林,男,195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如林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市平谷区交通局,住所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新平北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226400983245X。
法定代表人:牛福生,局长。
原告北京如林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平谷区交通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北京如林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如林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朝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贾曾翔
书 记 员 王雪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