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7)京0117行初301号
原告北京如林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平谷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岳婧,北京市平谷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工作人员。
原告北京如林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林公司)要求被告北京市平谷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平谷社保中心)履行丧葬补助费、直系亲属救济费行政给付义务,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平谷社保中心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如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平谷社保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岳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如林公司向被告平谷社保中心申请给付丧葬补助费、直系亲属救济费,被告平谷社保中心以北京市未出台相关细则为由,不予给付。
原告如林公司诉称:*×是***与***之子,*×与**是夫妻,***是二人之子。***2009年3月入职原告,原告为**交纳了社会保险。*×被派往北京市平谷区交通局工作,2016年9月23日,*×去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公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费和养老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原告带领*×家属找到被告要求支付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被告拒绝给付。**、***、***、***因此提起仲裁,平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平谷区法院起诉,平谷区法院作出(2017)京0117民初7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支付**、***、***、***丧葬补助金5000元,支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17010元。2017年6月6日,原告按照判决确定的数额支付给*×亲属。因为被告拒绝支付原告以上费用,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丧葬补助金5000元,支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17010元,共计22010元。
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并在庭审中出示:1.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7民初760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为**缴纳社会保险,法院认为由原告先行支付以上费用,原告支付给原告**、***、***、***丧葬补助金5000元,支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17010元;2.收条,证明原告已将以上费用支付给**家属。
被告平谷社保中心辩称:一、原告所诉事项目前尚未出台操作实施细则,被告无法进行给付。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丧葬补助金、直系亲属救济金事宜,虽然《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中规定了将参保人员的丧葬补助金、遗属抚恤金和病残津贴所需资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但是根据本市相关行政部门的精神,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后,由于全国各统筹地区对于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规定差异较大,为保证政策的统一性,国家主管部门要求各地不得自行出台新标准,待国家出台标准后统一贯彻实施。被告作为负责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行政单位,所作出的一切行为均需有法律、政策依据,需有上级单位的具体实施指导办法,不能随意操作。因此,在现阶段北京市尚未出台在职非因公死亡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的支付标准、未出台明确的操作细则、系统中没有对应给付项目的情况下,被告在现实中无法进行操作,无法进行给付;二、原告到被告处咨询丧葬补助金等给付事宜时,被告已将上述无法给付的情况及原因明确告知原告,并告知待相关标准出台后被告会贯彻落实相关标准,尽快通知原告办理相关事宜。综上所述,被告认为,本案中原告的诉请给付事项由于政策原因在现实中无法操作,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待政策出台后再行提出给付要求。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证据。
《社会保险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社会保险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系被告提供的法律依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对以上证据作如下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被告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采纳。
经审理查明:******与***之子,*×与***夫妻,***系二人之子。*×于2009年3月入职如林公司,原告为**缴纳了社会保险,后*×被原告派到北京市平谷区交通局工作。2016年9月23日,*×因病死亡。2016年11月24日,**、***、***、***向北京市平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原告支付丧葬费5000元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22680元。2017年1月10日,该仲裁委作出裁决:1、原告支付**、***、***、***丧葬补助费5000元;2、原告支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22680元。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作出(2017)京0117民初7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支付**、***、***、***丧葬补助费5000元,支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17010元。2017年6月6日,原告将上述款项支付给原告家属。后原告向被告申请支付,被告以北京市尚未出台相关细则为由,拒绝给付。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依据上述规定,被告有负责其辖区内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工作的法定职责。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本案中,***因工死亡,原告依照法院生效判决向*×家属支付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后,依据上述规定要求被告给付上述费用,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积极履行职责。关于原告主张上述费用的具体数额,已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且被告对其应负给付义务不持异议,仅以本市尚未出台相关细则为由不履行职责,理由不能成立。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诉讼请求,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责令被告北京市平谷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如林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给付丧葬补助费五千元、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一万七千零一十元。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北京市平谷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