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山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庐山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483民初444号之一
申请人:庐山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庐山市星子镇汉岭街新街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7159702346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4年5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
本院在审理庐山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庐山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以保函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作出(2020)赣0483民初44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95063元的财产。2020年5月22日,庐山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已与***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准许庐山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院认为,庐山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本院已裁定准许其撤诉,故应对诉讼保全中将被申请人查封、冻结的财产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95063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