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山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庐山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九江市中雅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庐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483执66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庐山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庐山市星子镇汉岭新街**。
法定代表人:杨宇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九江市中雅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庐山市工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毛腾,该公司总经理。
庐山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九江市中雅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庐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0483民初17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庐山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庐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0483民初1740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光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付配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