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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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81民初15592号
原告:诸暨市天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牌头镇长潭街村毛宅坂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浙江正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正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锦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桃源街道桃源北路2号(科创中心16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诸暨市天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锦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诸暨市天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诸暨市天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锦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诸暨市天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37元,减半收取计2168.50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合计3788.50元,由原告诸暨市天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