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锦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锦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宁波西本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25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波锦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桃源街道桃源北路2号(科创中心16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海县天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宁波西本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保税区兴业二路18号1幢505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再审申请人宁波锦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宁波西本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2民终5340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宁波锦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方 鹏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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