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05民初2052号
原告:***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康桥南路535号7幢1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MA2AE0JD3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波锦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桃源街道桃源北路2号(科创中心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1116962X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锦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明确表示不会缴纳本案诉讼费,并同意法院对本案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