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和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东和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29民初2980号
原告:***,男,199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嘉祥金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清市。
被告:山东和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建设西路(三里铺风景小区16#楼2单元2-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4930461969。
法定代表人:岳建生,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和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