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7民初1766号
原告:***,男,197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
被告:***,男,196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城区。
被告:***,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
被告:山东和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建设西路(三里铺风景小16号楼2-1-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和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91元,减半收取计39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