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佳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腾政林业工程设计服务有限公司、四川省广安佳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7民初2693号
原告:贵州腾政林业工程设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遵义市凤冈县龙泉镇龙潭湖社区石景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7MA6GYMJB90。
法定代表人:谭政,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省广安佳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广安市枣园区大道东段六号二楼佳霖建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81686118336K。
法定代表人:汪永琴。
原告贵州腾政林业工程设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广安佳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贵州腾政林业工程设计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以被告四川省广安佳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已庭外兑现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贵州腾政林业工程设计服务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原告基于前述理由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腾政林业工程设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8元,减半收取1459元,由贵州腾政林业工程设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美双
书 记 员  刘梨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