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03民特126号之一
本院2021年6月10日对申请人***、四川省广安佳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杨伦友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作出的(2021)川1603民特126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川1603民特126号民事裁定书中第1页杨伦友公民身份号码“5110219661006341X”补正为“51110219661006341X”。
审判员 游小波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谢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