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佳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精海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广安佳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1民初5026号之一
原告:重庆精海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双河街道沿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5U6YDU7F。
法定代表人:李显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运,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四川省广安佳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溪口镇仪北路老邮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81686118336K。
法定代表人:汪永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重庆精海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广安佳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精海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98元减半收取9,99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999元,由原告重庆精海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明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开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