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681民初1704号
原告:四川省广安佳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溪口镇仪北路老邮局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原告四川省广安佳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因原告四川省广安佳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