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6民终49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玉凰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深海路17瀚天科技城A区8号楼11楼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84691166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永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街道海滨新区第五小区第4行18号1楼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MA56696L9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秋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秋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汉族,1981年4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上诉人佛山市玉凰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永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腾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5民初27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玉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玉凰公司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永腾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玉凰公司***公司签订的《顶管、顶拉管、牵引管、工作井、接收井项目劳务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劳务合同)经过双方签名**确认,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涉案纠纷源自永腾公司及其指派的现场代表***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不按图纸施工,多次造成玉凰公司被总包单位扣罚违约金,合计7000元,该部分损失应由永腾公司承担,永腾公司还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5000元。2.合同后附有***个人身份证,加盖了永腾公司公章,玉凰公司对***是否取得永腾公司的合法授权已尽合理审查义务。永腾公司在一审阶段没有否认合同中公司公章的真实性,其通过***参与项目管理,知悉施工现场情况。玉凰公司发给***的通知文件抬头均为永腾公司,***也从未否认其为永腾公司授权代表。3.一审法院以微信记录认定玉凰公司知悉永腾公司为开票公司,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要求***提供永腾公司的主体资格材料证明了玉凰公司审查主体资格的严谨态度。***主张***配合结算是因为其为永腾公司派驻施工现场的负责人,清楚现场施工情况。
永腾公司辩称,1.永腾公司和玉凰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劳务分包合同关系,涉案工程实际由***负责施工。2020年4月9日,***与玉凰公司签订《解放及北村项目污水管顶管、牵引管工程中标单位报价确认表》约定由***承包涉案工程。2022年5月16日,玉凰公司***通过微信向***发送涉案劳务合同,合同发包人是玉凰公司,承包人是广东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公司),***并非以永腾公司名义承接涉案工程。玉凰公司表示只对***结算,证明玉凰公司知道***是实际承包人。2.劳务合同是为玉凰公司和***提供发票所订立,双方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玉凰公司于2022年7月30日发送给永腾公司的劳务合同并未指定***为永腾公司授权人员,合同第8页及第12页手写内容均是其为了本次诉讼自行添加。永腾公司在微信中也并未确认***为永腾公司授权人员。
***未作答辩。
玉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玉凰公司、永腾公司签订的涉案劳务合同;2.永腾公司向玉凰公司支付7000元的经济损失;3.永腾公司向玉凰公司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永腾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玉凰公司持有玉凰公司(发包人、甲方)***公司(承包人、乙方)签署的涉案劳务合同原件一份,内容为工程名称南海区北村水系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大榄涌水系)EPC/佛山市南海区解放水系环境综合治理项目(二标段)EPC。主要工作内容有顶管、顶拉管、牵引管、工作井、接收井等。承包方式包机械设备、包人工、包工期、包质量等。乙方实行单价包干(含税)。工程量按报价表计算方式,按最终实际施工量结算。由乙方本人或当面委托专人“***”(手写)身份证号:44162319********(手写)(委托书须由乙方本人签名及按指模和出示受托人身份证)到甲方办理该项目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资料**申请、开票申请、签收各类资料(文件通知),工程款收付及对账工作等。乙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乙方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延误的乙方工作时间不予顺延。合同签约日期载明2022年5月2日(数字为手写字体)。玉凰公司并持有永腾公司**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
2022年5月8日,玉凰公司方***添加***的微信为好友。***发送自我介绍“汇*****131××××****”。
2022年5月15日,玉凰公司方***发微信给***:**,合同尽快确认!
2022年5月15日至5月16日期间,***和***在微信中协商合同条款。
2022年5月16日,玉凰公司方***发微信给***:**,开票公司是不是汇**?
***回复:不是的。
***回复:把开票的公司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发给我。
***发送永腾公司的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安全生产许可证、***身份证的照片给***。
2022年7月30日,玉凰公司方的***将上述劳务合同(PDF格式)通过微信发给永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询问:请问这个合同是你们公司**签订的吗?***语音和回复:怎么回事?我没有签订,我要回去看一下。***并文字回复:有什么事?
上述微信发送的合同(PDF格式)除了载明的“由乙方本人或当面委托专人身份证号:(委托书须由乙方本人签名及按指模和出示受托人身份证)到甲方办理该项目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资料**申请、开票申请、签收各类资料(文件通知),工程款收付及对账工作等”并无手写字体,合同末页没有签署日期,其他和玉凰公司持有的《劳务合同》一致。
***发微信:这个合同是***拿过来的我们公司签的,***说你公司授权他来签这个合同和承包这个项目,麻烦你确认一下。**。现在***说这个订单价做不了,要解除合同办理结算。
***回复:要星期一公司才知道。那现在是什么回事呢。
***回复:我司同意解除合同办理结算,但是***还未付一分钱的工人工资,工人已到政府有关部门上访,我司担心他收了钱不给工人,所以要求你公司出面办理结算和处理。
2022年9月30日,玉凰公司方***发微信给***:**,要不要来办一下完成的工程量计量按实结算?
***回复:按实肯定不行。
玉凰公司方***发微信给***:我们公司项目部只对你结算,公司之间是合同纠纷,已经在法院立案了,不结算销案就只有等结果了。
一审法院认为,案件争议焦点在***公司***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劳务分包合同关系。玉凰公司发包工程、商定合同条款和沟通结算均和***进行联系协商。2022年9月30日,在玉凰公司方***已经于2022年7月30日微信询问永腾公司是否确认对***授权的情况下,玉凰公司仍向***主张结算,并表示只对***结算。证明玉凰公司自始至终知道***是合同的实际承包人。根据玉凰公司方***2022年5月8日至5月16日和***的微信往来记录,玉凰公司方***明确询问开票公司执照和开户许可证并知悉永腾公司是开票公司,印证永腾公司关于永腾公司仅作为工程款发票开具主体而和玉凰公司签订合同的陈述。玉凰公司2022年7月30日发送给永腾公司的劳务合同(PDF格式)并未指定***为永腾公司方授权人员,永腾公司在微信中也并未确认***为永腾公司方授权人员的身份,玉凰公司仍应举证证明合同上的授权人员名称及身份证号是永腾公司确认或永腾公司添加的。综上,一审法院确认玉凰公司***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并非双方订立劳务分包合同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双方为玉凰公司和***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提供发票所订立,双方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为开发票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玉凰公司基于***公司之间为劳务分包合同关系主***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及违约金,一审法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驳回玉凰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玉凰公司已预交),由玉凰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玉凰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拟证明***并非永腾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2.2022年7月30日***、***通话记录,拟证***公司掌握施工现场情况,知悉工地发生工人受伤。3.《关于督促佛山南海区北村水系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施工进度告知函》、关于***顶管班组就结算退场事宜狮山人社介入协调开会的函、***与***(玉凰公司资料员)微信记录,拟证明玉凰公司一直认为与永腾公司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没有否认其代表永腾公司,接收了玉凰公司送达给永腾公司的相关通知函件。4.《核对工资、***通知》,拟证明经过狮山镇政府调查,确认***等人为永腾公司员工,永腾公司存在拖欠工资行为。5.《佛山市南海区北村水系项目永腾公司人员***》,拟证明2023年4月6日,玉凰公司收到的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狮山分局送达的由***提供的***,永腾公司的全部班组人员均在上面手写并签名确认他们是永腾公司的员工;***在项目负责人处签字,证明其为永腾公司派驻现场的项目负责人。6.《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当事人提交材料清单》《关于***等施工人员劳务纠纷事宜的情况说明》,拟证明玉凰公司与永腾公司的劳务分包关系,玉凰公司是基于双方的分包关系及国家政策要求替永腾公司在工程结算款的范围内垫付***等人的工人工资,与***等人之间并无直接劳动关系。7.《***》及《委托代发工资清单》拟证***公司的项目负责人***于2023年4月28日确认项目施工工程量结算金额为138037元,***确认将上述款项由玉凰公司按照《委托代发工资清单》代发永腾公司拖欠的工人工资,即玉凰公司与***工人不存在劳动关系。
永腾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第一页两份,拟证明经狮山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是玉凰公司存在拖欠工人工资行为,并责令其限期改正。2.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狮山第三仲裁庭会议图片、《关于***班组工人工资支付会议纪要》,拟证明2023年3月16日,狮山人民政府人社分局主持玉凰公司与***班组进行会议讨论,没有通知永腾公司参会,可见永腾公司与涉案工程无关,***等人也并非永腾公司的员工;从会议纪要可知玉凰公司与***个人直接签订结算协议,玉凰公司知晓***是实际承包人。
***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委托代发工资清单》;2.《北村水系项目顶管班组结算单》;3.《工程验工单》;4.《关于***班组工人工资支付会议纪要》;5.《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6.《“市长直通车”平台受理单》;7.和玉凰公司项目经理***2023年4月12日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玉凰公司与***、**等人有直接的劳动关系,工人由玉凰公司聘请,而非永腾公司聘请。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查,永腾公司对玉凰公司提交的证据1、2、4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玉凰公司提交的证据3、6均为玉凰公司单方作出,永腾公司对其真实性亦不予确认,本院不予采信;玉凰公司提交的证据5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玉凰公司提交的证据7与***提交的证据1可相互印证,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永腾公司提交的证据1与***提交的证据5没有相关部门的**确认且内容不完整,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永腾公司提交的证据2和***提交的证据4有相关人员签名确认,玉凰公司亦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于***提交的证据2、3,玉凰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提交的证据6、7与本案争议焦点无关,本院不予审查。
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2023年3月16日,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人社分局官窑工作办主持关于***班组工人工资支付会议,玉凰公司***、***、***、***、***,***班组**、***、***、韩听选参会,会议内容如下:1.双方确认分包结算金额为138037元,该金额为结算款,现全部作为工人工资,由玉凰公司向工人代发;2.玉凰公司与***签订结算协议。
玉凰公司在一审庭审中陈述,合同从磋商到履行整个过程,玉凰公司都是***公司的代理人***进行联系。
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本案二审中争议的焦点为涉案合同的相对方是否为永腾公司。
虽然涉案劳务合同显示签订双方为玉凰公司与永腾公司,但合同条款是玉凰公司与***进行协商,玉凰公司也确认,涉案劳务合同从磋商到履行,均是与***联系,结算时也表示只对***结算。《关于***班组工人工资支付会议纪要》亦显示玉凰公司是直接与***签订结算协议。以上事实表明涉案劳务合同的实际履行方是***,玉凰公司没有证据证***公司实际参与了涉案合同的协商和履行,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取得了永腾公司授权、是作为永腾公司的代理人参与涉案项目。结合***询问开票公司是否为汇**公司而***发送永腾公司开票材料的事实,可知玉凰公司***公司之间的涉案劳务合同是为开具发票订立,不存在真实交易,是双方的虚假意思表示,合同无效,玉凰公司基于该合同主***公司赔偿经济损失、支付违约金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玉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人佛山市玉凰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佛山市玉凰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余珂珂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魏 楠
书 记 员 周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