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业自动化仪表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工业自动化仪表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3444号之一 原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嘉松北路6988号1幢1层108室J108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澜,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巨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1000号9楼901、9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5楼D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巨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市突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遂在本市范围内采取各项管控措施遏制疫情扩散。本院认为,本案因受疫情管控措施影响,相关诉讼活动难以正常进行,可适用有关程序中止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