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通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京通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腾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3民终96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39年2月21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强,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龚,北京市中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腾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双井1号优士阁B座2212(住宅)。
法定代表人:佟晓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月臣,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通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北京市通州京通建筑拆除公司,2016年12月19日变更名称),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朱家垡村。
法定代表人:刘长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勇,男,1966年10月17日出生。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腾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琪公司)、被上诉人北京京通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通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年朝民初字第351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强、程龚,被上诉人腾琪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月臣,被上诉人京通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直接审理并改判支持***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腾琪公司、京通公司的拆迁行为不合法,在未签订拆迁协议的情况下欺骗***腾退房屋并对房屋及设施进行拆改破坏,还致使***支付了大量租金,其行为不合法也无合同依据,严重侵害***合法权益。一审法院认定腾琪公司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与腾琪公司签订了《安置协议填写参照表》是事实认定错误。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腾琪公司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也未与***签署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就收走***房屋,拆迁流程只有拆迁没有安置,严重侵害***合法权益,属于违法拆迁,不具有合法性,是不当得利,该物权纠纷属于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认定应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于法无据。
腾琪公司辩称:同意一审裁定,不同意***的上诉请求和理由,请求维持一审裁定,驳回上诉。
京通公司辩称:同意一审裁定,不同意***的上诉请求和理由,请求维持一审裁定,驳回上诉。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2009年,腾琪公司委托京通公司对北京市朝阳区×中区进行拆迁,当时腾琪公司、京通公司以拆迁后对***进行就地回迁安置为由,对***的房屋进行拆迁。但腾琪公司、京通公司并未履行此回迁安置方案,***所住朝阳区×中区×号楼×门×房屋已被收走多年,但腾琪公司、京通公司至今未与***签订正式拆迁合同,也没有对***进行安置,没有对***在此期间的安置周转费用进行补偿,致使***在外举债租房居住他人房屋。***年事己高,体弱多病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多种疾病,现已无力负担房屋租金。鉴于腾琪公司、京通公司不顾***的生活,至今未有任何拆迁行为,现***起诉,要求腾琪公司、京通公司向***返还北京市朝阳区×中区×号楼×门×房屋;腾琪公司、京通公司负担房屋返还之前所发生的水、电、天然气等费用;赔偿2009年1月10日至2016年1月10日期间的租金损失274000元;返还首付回迁款17389.04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给付2009年1月20日起至返还该款项之日止的利息;将上述房屋恢复原状。
腾琪公司在一审法院辩称:腾琪公司负责北京市朝阳区×地区的危旧房改造工作,***的房屋位于×中里×号楼×门×号房屋,属于危旧房改造范围。***选择了就地安置,并按照《居民办理回迁手续流程》已完成准备资料看沙盘户型、腾房搬家、选房签约、交付部分购房款的程序。***没有按照与腾琪公司签订的《安置协议填写参照表》支付全部购房款86945.20元,仅支付17389.04元,其余购房款尚未支付。由于***没有支付全部购房款,故腾琪公司没有给***交付安置协议。由于***签署了拆房确认单,腾琪公司委托的拆除公司已对房屋采取了拆除措施,对房屋内水表、电表进行了拆除,门窗进行了封堵,燃气公司也对燃气管道进行了专业切割,投入了大量的经济成本;且×地区的危旧房改造工作涉及众多居民的集体利益,***仅为其中一户,其诉求违反公共利益,不具有可行性。由于***没有支付全部房款,腾琪公司具有先履行抗辩权,故无法为其办理其他手续。根据《北京市朝阳区×房改危改区安置和补偿具体办法》,安置住房交付之前,安置对象一律自行解决周转用房。故腾琪公司不同意***的诉讼请求。
京通公司在一审法院辩称:***主动交房,京通公司没有强制其意愿的行为。京通公司与腾琪公司之间有委托合同,京通公司受雇看管房屋。京通公司与***之间没有签订合同,不存在违约及赔偿问题,故京通公司不同意***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腾琪公司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对×危改小区项目建设进行拆迁安置。***与腾琪公司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虽签订了《安置协议填写参照表》,但未签订书面拆迁协议,故此案应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对***的起诉,法院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的起诉。
本院认为:起诉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当事人所诉事项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案中,腾琪公司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对×危改小区项目建设进行拆迁安置。在拆迁过程中,***签署了拆房确认单,腾琪公司委托的京通公司也已对涉案房屋采取了相应措施。现***就房屋拆迁问题诉至法院,因***与腾琪公司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并未签订书面拆迁协议,故此案应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法院据此驳回***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万丽丽
审判员  林存义
审判员  杨 夏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仵 霞
书记员  卢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