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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与北京市通州京通建筑拆除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二中民终字第076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社会科学院,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5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光,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银光,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莉莉,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通州京通建筑拆除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朱家垡村。
法定代表人邓学惠,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徐政,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08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实有待于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084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高宝钟
审 判 员  霍翠玲
代理审判员  马 骁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