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二中民终字第076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社会科学院,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5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光,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银光,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莉莉,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通州京通建筑拆除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朱家垡村。
法定代表人邓学惠,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徐政,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08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实有待于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084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高宝钟
审 判 员 霍翠玲
代理审判员 马 骁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