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02财保5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皇家驿站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与玉兰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3X4THP6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8年7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河南皓联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交通路中***街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070090689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河南皇家驿站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皓联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22年11月29日作出(2022)豫1702财保5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皓联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668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现因被申请人已与申请人达成还款协议,申请人河南皇家驿站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皇家驿站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皓联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668000元的冻结或其它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 华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