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皓联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河南皇家驿站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皓联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02财保50号 申请人:河南皇家驿站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与玉兰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3X4THP6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8年7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河南皓联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交通路中***街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070090689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河南皇家驿站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皓联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5668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提供的5668000元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保单编号:10651191920220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皇家驿站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皓联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5668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黄 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